原告刘某。
被告叶XX。
刘某与叶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1997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以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同年5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子刘X。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不和。现原告诉至我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与叶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刘X由刘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
三、家中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大立柜一个、沙发一套(四件组合)及生活用品若干均归叶XX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高强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