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景先,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红亮,河南光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朱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朱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