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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黄某乙危险物品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于1996年12月27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0年3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良承(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黄某乙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黄某乙及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在汝州市X镇X村的一废弃养羊场内非法建造一个土法提炼汞的小工厂,被告人黄某乙在厂内担任技术员,对外宣称是生产活性碳。未经有关单位批准及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民工非法进行土法炼汞的生产活动,致使民工曹X职业性急性重度汞中毒,民工曹X科、耿X玉、秦X、尹X云、娄X娃、秦X、秦X、刘X、冯X、曹X平、赵X军等十余人职业性急性轻度汞中毒。后曹X经医治无效,引起肾功能衰竭等多脏器衰竭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曹X符合多脏器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曹X、曹X科、秦X、秦X、尹X云、娄X娃、赵X军、冯X、秦X、曹X平的陈述,证人李X岳、范X源、曹X方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黄某乙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土法炼汞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致一人职业性急性重度汞中毒后死亡,十余人职业性急性轻度汞中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白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11年9月1日止;被告人黄某乙的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1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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