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王X。
委托代理人李X。
被告朱X。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朱X。
原告徐X诉被告朱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晖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李X,被告李X的委托代理人暨被告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被告朱X系借款人李XX之妻,被告李X系借款人李XX之子。2008年12月23日,李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09年6月30日归还。2009年6月6日,李XX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元。2009年12月3日,李XX因病去世。后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款,但遭到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5,000元。
被告朱X、李X辩称,不知道李XX向原告借款之事,故不认可原告所谓借款事宜。
经审理查明,李X于2008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徐X人民币贰万元正定于2009年6月30日归还”。后李XX在借条上注明“2009年6月6日已还5000元正”。2009年12月3日李XX因病去世。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遂于2010年6月4日诉至法院。
另查明,李XX去世后的遗产应由朱X、李X、徐X三人继承。徐X系李XX母亲,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告朱X系借款人李XX之妻,被告李X系借款人李XX之子,均未表示放弃继承。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李XX向原告徐X借款,并出具借条,在归还部分借款后,余款未还。现借款人去世,原告要求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即两被告归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李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李XX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徐X借款人民币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为87.50元,由被告朱X、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