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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岳阳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系岳阳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部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系何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略),系徐某之夫。

本院在审理岳阳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何某、徐某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和解,争议事由已经解决,原审原告何某、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合计1740元,由岳阳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何某、徐某各负担870元。

审判长邵莉茜

审判员刘洪

代理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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