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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3日18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红色广州125型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新郑市X镇人和寨大桥由北向南驶至人和寨大桥南头处时,与同向行人张××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报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18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红色广州125型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新郑市X镇人和寨大桥由北向南驶至人和寨大桥南头处时,与同向行人张××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0年10月21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案发当天,与被害人张××同行的刘长军报案,被告人王某某后跟随急救车和伤者一起前往医院,当晚经口头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到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五中队接受了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张××家属杨央妞、张×、张彦萍损失共计x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0年10月13日下午6点半左右,他无证驾驶他哥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去新郑市X镇人和寨买东西,当他由北向南行驶到人和寨大桥南头处时,撞住了前面并排走的几个行人中的一个,那个人当时就倒在地上了,和那个人一块的人打电话报了警,急救车到了之后,他一块去了医院,当晚他还到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接受了调查;并与证人刘××、杜××、高××的证言相印证。

2、证人张×证实其父张××于2010年10月13日因车祸死亡,并证实了张××家庭成员情况。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

4、尸检报告证实张××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王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8、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

9、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10、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本院调查笔录证实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情况,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参与抢救伤者,且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王某敏

二Ο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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