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张甜甜、张志斌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38岁,汉族,农民,住(略),系张甜甜、张志斌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又名张某富,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略),系承包鱼塘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确山县X镇石庄小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小学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己,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教师,住(略),系王某戊之父。
上诉人张某甲、王某乙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又是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张某丙、叶某某、确山县X镇石庄小学和王某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丁贺堂
审判员王某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