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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郑州热电厂电力配件厂、杨某某、郭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热电厂电力配件厂,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留义,郑州市管城区X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郁志琴,郑州市管城区X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留义,郑州市管城区X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郁志琴,郑州市管城区X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留义,郑州市管城区X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郁志琴,郑州市管城区X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热电厂电力配件厂、原审被告杨某某、郭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被上诉人郑州热电厂电力配件厂及原审被告杨某某、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留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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