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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诉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甲,又名马X,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马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感情不和,且被告外出多年杳无音讯,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孩马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8月14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23日婚生一女孩马某。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被告于2007年8月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被告无财产争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孩子,但被告长年在外且不与家中联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无法联系,原、被告的婚生女孩应由原告马某甲直接抚养。原告主张抚养费自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马某由原告马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陈朝阳

审判员王文学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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