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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29岁。因本案于2010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12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某某,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及辩护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某在虚拟网络百合论坛上以虚构的“徐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马××的信任,后其又以出国做眼睛手术为由骗取马××人民币x元,并冒充“徐博”助手“江涛”的名义先后三次找马××拿钱。案发后,涉案赃款人民币x元已退还被害人马××。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取款凭条,帐户交易明细,辨认笔录,被害人马××的陈述,证人张×、白××的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许某某诈骗人民币x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退回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退回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退回全部赃款且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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