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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樊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号。

委托代理人刘XX,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樊冬玲负担。

审判员庞芸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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