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被告朱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2月11日9时40分,在本市X路X路约200米处,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和原告驾驶燃气助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全责,原告无责。原告伤势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分别为四个月、两个月、两个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已支付原告陆某医疗费人民币2984.62元、鉴定费人民币800元;
二、被告朱某应于2010年7月13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陆某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护理费人民币1840元、误工费人民币6480元、交通费人民币212元、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08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朱某负担(已履行)。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