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张骏晔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