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文吉,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尹卫权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