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慎某某犯有失火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26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被告人慎某某在新密市X村坟地上坟烧纸时,不慎某起山林失火。经新密市林业技术鉴定,过火面积256.98亩,其中林地面积60亩,灌木林地196.98亩。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慎某某被抓获归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随卷移送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慎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慎某、王某、李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收到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慎某某上坟烧纸时,不慎某起山林失火,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慎某某犯有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乔建忠
二О一О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