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住所地凌源市X路西段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住所地凌源市X路西段X号。
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紫禁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简称信息中心)、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简称市委办)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朝中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紫禁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被上诉人信息中心法定代郭峰、委托代理人姜宏志、被上诉人市委办委托代理人姜宏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影《甲方乙方》是由北京电影制片厂与紫禁城公司联合出品。该片于1997年12月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批准,取得影片公映许可证。2007年7月23日,北京电影制片厂出具声明书称,将其公司就电影《甲方乙方》享有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权利转让给紫禁城公司行使。2008年4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出具(2008)焦顺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紫禁城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的过程:通过百度搜索,进入“中国万网”页面,查询www.cly.x.cn域名注册的详细信息,在搜索栏输入“中国凌源”,点击“影视在线”,在搜索栏输入“甲方乙方”,进入该片的播放页面。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内录软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光盘显示网络域名www.cly.x.cn的版权所有及主办均为信息中心,该域名的持有者为市委办。2010年4月23日,紫禁城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信息中心发出索赔函,函称:贵公司经营的网站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提供影视《甲方乙方》等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要求贵方接到本函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网站主页就侵权事实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凌源市公证处出具(2010)凌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信息中心在2010年4月30日前已经断开“中国凌源”网站影视在线栏目内播放的影视节目。为证明所播放的影片是通过链接方式提供网络服务的,信息中心对影片来源及链接情况重新演示,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该公证书第1-4项记载了在“中国凌源”网影视在线栏目中播放影片的过程,影视在线栏目使用的是“云网互动影视系统v6.1.5”软件,该软件使用的是p2p链接技术。第5项记载该链接所默认的链接服务器为“迅雷片库”,并对影视在线栏目中的每部影片进行了修改。同时对整个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
原审法院认为,电影《甲方乙方》是由北京电影制片厂与紫禁城公司联合出品的,并已经取得影片公映许可证。通过北京电影制片厂的授权,紫禁城公司有权作为该影片的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2010)凌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中国凌源”网影视在线栏目中所播放的影片使用的是“云网互动影视系统v6.1.5”软件,该软件使用的是链接技术,该链接所默认的链接服务器为“迅雷片库”。紫禁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凌源”网站中所显示的影片是从互联网上下载或从本地硬盘上传,也不能证明在“中国凌源”网站服务器上存储,故应当认定信息中心主办的“中国凌源”网站中影视在线栏目为用户提供的是链接服务。链接是广泛运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一种先进技术,不等同于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传播和剽窃等侵权违法行为。行为人只有在明知侵犯著作权仍提供链接,其链接行为才构成侵权。本案中,紫禁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信息中心明知是侵犯著作权仍提供链接,而“迅雷片库”对所涉及的影片也未设置禁链标志。紫禁城公司在认为信息中心侵犯其网络传播权后,于2010年4月23日向信息中心发出索赔函,要求其断开与该影片的链接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信息中心在2010年4月末已经断开了“中国凌源”网影视在线栏目的链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信息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中国凌源”网站使用的是市委办持有的www.cly.x.cn域名,但该网站的主办者是信息中心,该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内容的更新都由信息中心负责,因此,该网站的行为应由信息中心承担,与市委办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诉人紫禁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2010年5月11日当天的涉案网站的状态,不能证明2008年上诉人公证涉案网站的状态是否是链接行为。本案中,涉案电影的点播和播放都是在被上诉人网站上进行的,网站上没有任何信息表明涉案电影是链接第三方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网页或网站上没有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提供链接服务,其应对该网页或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2、被上诉人信息中心是涉案网站的运营单位,市委办是该网站的所有者,市委办是委托信息中心运营该网站,二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被上诉人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根据紫禁城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的视频内容显示,进入市委办所属的www.cly.x.cn网站后,在搜索栏输入《甲方乙方》后,网页显示《甲方乙方》宣传图片,鼠标点至该图片下方“影片点播CD1”,此时网页状态栏显示:x:x(’/x.x=……)。在影片《甲方乙方》开始播放时,网页视频标题栏显示:http//x.cly.x.cn/x.x=7425&x=x&Ⅲ0.…。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信息中心所运营的网站提供案涉影片《甲方乙方》视频内容是直接播放行为还是链接行为。
根据紫禁城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的视频内容显示,进入信息中心所属的www.cly.x.cn网站后,在搜索栏输入《甲方乙方》后,网页显示《甲方乙方》宣传图片,当鼠标点至
该图片下方的“影片点播CD1”,此时网页状态栏显示:x:x(’/x.x=……)。在影片《甲方乙方》开始播放时,此时该视频标题栏显示:http//x.cly.x.cn/x.x=7425&x=x&Ⅲ0.…。说明案涉影片的视频内容存储在迅雷网站的服务器上,信息中心的行为不是直接播放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在该影片搜索及开始播放时,网页的状态栏及标题栏均显示该视频内容来源于迅雷网站的服务器,信息中心的行为系链接行为,且对案涉影片已及时断开链接,信息中心与市委办的行为亦不构成间接侵权。
综上,紫禁城公司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