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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市仪表成套设备公司与被告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邵阳市仪表成套设备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多健,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云,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原告邵阳市仪表成套设备公司与被告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堂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经营仪器、仪表,与原邵阳市化纤厂就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化纤厂改制后成立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继续与其保持业务关系。2009年元月,被告拟接纳新股东,派员与原告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x.69元。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未果,原告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69元。

被告辩称,我方所欠原告货款属实,也同意支付货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暂缓支付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在2009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邵阳市仪表成套设备公司货款x元,余款x.69元于2009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款项,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被告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堂堂

二○○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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