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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X与被告蔡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X村。

被告蔡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X村。

原告乔X与被告蔡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受理。现查明:2004年2月,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2月14日,原告乔X生一男孩叫蔡X。同居期间原被告共同购买25寸TCL彩色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海尔电冰箱一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乔X与被告蔡XX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蔡X由原告乔X抚养。蔡X的一切抚养费由原告乔X自愿负担。

二、原告乔X与被告蔡XX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25寸TCL彩色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归原告乔X所有,海尔电冰箱一台归被告蔡XX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宏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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