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被告白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子洲县XX厂XX号。
原告张XX与被告白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宏斌进行了独认审理,现查明原告在子洲县XXXX市场开水产门市,被告在子洲县XX大楼下开设丁XX酒店,其间双方经常发生经济往来,于07—08年间被告白XX共欠原告水产品款计x.10元,于08年元月间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元整,下欠x.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白XX在2011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计x元整,下欠34.10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63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审判员王宏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