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子洲县X镇XXX号。
被告武XX,男,1969年3月16日,汉族,职工,现住子洲县XX局。
原告蔡X与被告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2007年12月27日在别人的介绍下,被告武XX向原告蔡X贷款2万元整,约定月利息1.2分,利息已清至2010年12月27日,现因原告急需资金,多次与被告催要,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及所剩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武XX在2011年12月27日前偿还原告蔡X人民币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率以每月1.2分计算,利息从2010年12月2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武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即生效。
审判员冯林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