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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与被告杜XX、霍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XX室。

委托代理人冯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冯X之父。

被告杜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阳区XX号。

被告霍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X村。

原告冯X与被告杜XX、霍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现查明:2010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杜XX、霍X将原告冯X的陕XX别克小轿车损坏。后经子洲县价格认证中心子价鉴字[2010]XX号鉴定书结论为被毁物品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杜XX、霍X当即一次性赔偿原告冯X的财产损失计人民币42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杜XX、霍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宏斌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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