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XX室。
委托代理人冯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冯X之父。
被告杜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阳区XX号。
被告霍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X村。
原告冯X与被告杜XX、霍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现查明:2010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杜XX、霍X将原告冯X的陕XX别克小轿车损坏。后经子洲县价格认证中心子价鉴字[2010]XX号鉴定书结论为被毁物品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杜XX、霍X当即一次性赔偿原告冯X的财产损失计人民币42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杜XX、霍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宏斌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