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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5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某某,河南国展(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司秀芝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司秀芝就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与被告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司秀芝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峰、祁凌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郏县X镇X村其家中因生活琐事受到妻子王xx辱骂,遂生杀人之念,用双手卡住王xx的颈部,致王xx死亡。经法医鉴定:王xx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并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秦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某甲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且系自首;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当庭提交被害人亲属对吕某甲的谅解书和陈寨村委会出具的吕某甲平时表现较好的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在郏县X镇X村X号其家中因生活琐事受到其妻王xx辱骂,遂生杀人之念,用双手卡住王xx的颈部,致王xx死亡。事后吕某甲即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王xx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发破案经过:2010年6月4日晚11时许,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冢头派出所报称,吕某甲将其妻子王xx杀死了。郏县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冢头派出所调查,经过讯问被告人吕某甲和现场调查访问发现,2010年6月4日晚,郏县X镇X村民吕某甲和王xx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其妻子辱骂后,吕某甲气急之下将妻子王xx搦死在自己家中。被告人吕某甲己于2010年6月4日投案,案件告破。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本案发生、立案情况。

3、郏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郏县X镇X组吕某甲家中,中心现场在西耳房内以及其他一些情况。

4、郏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书及尸检照片,鉴定结论:王xx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5、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根据王xx尸斑及尸僵情况,推断死亡时间应在尸检前13小时左右。尸检时间:2010年6月5日11时06分至2010年6月5日12时50分。

6、平顶山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检验意见:检验结果支持王xx、吕某甲为吕xx的生物学父母。

7、吕某甲案发当晚通话记录,证明吕某甲的电话号码为x,穆xx的电话号码为x,吕xx的电话号码为x。吕某甲分别于2010年6月4日晚22时54分、22时59分、23时08分三次与穆xx通话,吕某甲均为主叫。吕某甲于2010年6月4日22时57分与吕xx通话,吕某甲为主叫。

8、户籍证明,证明王xx,女,汉族,出生于X年X月X日,家住郏县X镇X村X号,身份证号x.

9、郏县X镇X村委会出具的说明,证明该村村民王xx死于2010年6月4日,其家人于2010年6月8日将其葬于自家坟地。

10、证人穆xx、赵xx证言,证明2010年6月4日晚上11点左右,穆xx在派出所值班时,接到冢头镇X村吕某甲的电话,说他把自己老婆卡死了,穆xx就赶紧给派出所的文所长汇报,后和所里的民警赵xx、王冠华、协警李时军四个人赶往现场,穆xx和李时军把吕某甲带到冢头派出所,赵军伟和王冠华在现场,以及吕某甲给穆xx打电话的号是x等情况。

11、证人吕xx证言,证明其兄弟吕某甲把他妻子王xx卡死并去冢头派出所投案。吕某甲属羊,比其小一轮,今年31岁了。吕某甲的年龄证明和户籍登记的年龄和他二哥吕xx的年龄登记错了,户籍上把吕某伟的出生日期写成了吕某甲的。吕某甲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9年5月24日。

12、证人王xx证言:昨天晚上,我妻子吕xx的弟弟吕某甲把他妻子王xx搦死了。是吕某甲打电话给我说的。吕某甲平时在我修理厂里干活,2010年6月4日中午11点时我让吕某甲和另一个工人回家了。下午四、五点时我妻子打吕某甲的电话没有打通,打到其妻子王xx的电话上了,吕某甲接电话说:“下午不想去厂里干活了,别让王xx知道。”挂了电话后一直到晚上十点五十三分的时候,我内弟吕某甲打过来电话,打到我妻子的手机上,我接通电话后,吕某甲说:“哥,我和王xx生气了,我把xx搦死了”我一听说:“你信球货”。挂了电话后,我也没有告诉我妻子实情,我开车拉住我妻子到陈寨,我让我妻子到老宅吕某甲的住处,我去叫住我岳父母一起到老宅,当时派出所的人也在。王xx躺在他家的床上,我和我岳父到村部叫来了医生,医生说人不中了。后来我就回家了。吕某甲平时胆小怕事。xx经常督促军帅干活。我厂里的另一个工人叫吕xx。

13、证人吕xx证言,证明其在2010年6月4日中午11点和吕某甲从圪塔王村干活回来,天下雨了,其和吕某甲说下午不去干活了。

14、证人吕某乙证言:昨天晚上11点半左右,我们村的吕某甲把他妻子王xx卡死了。2010年6月4日11点半左右时,我在陈寨村卫生所,被吕某甲的父亲吕xx喊起来说:“我是你双停伯,你快起来,去看看彩晓在床上躺着,是不是喝药了。”我起床后坐王xx的车到吕某甲家,见到派出所的民警和吕xx,我给王xx诊断,发现王xx没有心跳,已经死了。我把情况说了后就到到诊所休息了。我当时没有发现王xx嘴里有药气。

15、证人王xx证言:我与王xx是父女关系,王xx嫁给吕某甲七、八年了,实在没有想到吕某甲会把我女儿搦死。当天晚上吕某甲的家里就通知我了,对我女儿的死亡报告没有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

16、证人吕xx证言,证明2010年农历4月22日晚上大约十点,其大女儿的丈夫王xx告诉其说吕某甲和王xx生气了,其和王xx步行到吕某甲住的院子里,进到屋里发现王xx在床上躺着,王xx和其去喊村医吕xx,吕xx说王xx已经死了等情况。

17、证人李xx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吕某甲没有干活,其和王xx都说吕某甲了。平时吕某甲和王xx没有大矛盾,有时吵吵嘴,两人闹过离婚以及吕某甲老实不爱说话等情况。

18、证人王xx、吕xx证言,证明吕某甲和王xx同年生,具体谁生月大不清楚,王xx的尸体埋在了陈寨村吕某甲家的老坟里。

19、被告人吕某甲供述:我来自首哩,2010年6月4日10来点的时候,我把我妻子王xx搦死在我家的床上了。因为我妻子一直骂我,和我吵架把我惹急了,我就把她搦死了。我平时在我大姐吕xx家干活哩,最近四、五天没有活,我一直在家休息。2010年6月4日我又去我姐家干活,11点时,我和俺村吕xx一块回俺村,因为下雨,我和吕xx说下午不去了。下午五、六点时我接到大姐的电话说:“xx要是问你就说没活了。”挂了电话后,我娘和我妻子就埋怨我不干活了,我当时心里有点烦。晚上九点上床睡觉后,我想和我妻子发生性关系,王xx就骂我,我非常生气,就想把她搦死,我悄悄站到床边上。到晚上大约十点,我把我儿子拉到一边,又穿了一件西装,来到我妻子跟前,右腿弯曲压在我妻子肚子上,双手卡到我妻子脖子上,使劲卡了有半个小时一直没有松手,我看到她手变软了以后我又卡了有三分钟,把搭枕布盖到她脸上。接着给派出所的穆xx打电话说:“xx哥,我把您弟妹卡死了。”穆xx不相信,我说:“谁要是说谎话是鳖孙,你来把我带走吧,我投案自首哩。”挂了电话后,我又打电话给我大姐,我姐夫接住电话后我说:“哥你来吧,我把xx搦死了。”我哥说:“信球货。”后来我又给穆xx打电话问走到哪里了,xx说出派出所了,后来穆xx开警车把我带到冢头派出所了。我和我妻子经常吵架,有时侯恼上来会打她,她嘴可赖,经常骂我。我骑摩托车出来我妻子会说你出去汽车把你压死,你死了,我再找一个。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吕某甲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且系自首”之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发破案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吕某甲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之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之意见,经查属实,并有辩护人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亲属谅解书予以证明,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甲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本应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有法定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顺强

代理审判员张蘅

代理审判员李占永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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