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系被害人董某甲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系被害人董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中央,郏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2月24日主动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联合派出所(略),次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专文化,郏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略)。(系郏县X乡X村民委员会推荐辩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总经理(未出庭)。
 形泶死救浪s,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征雁,河南星烁(略)事务所(略)。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蛉鞠罕嵩鹛吖K凇咴纤坦谐剑翊旅呤纤嬖烁扯衬⒛睢逞衬蚰鞠罕嵩鹛狡翊旅呤纤荆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薪诵狭⒑蟛砩@!刿讼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自缈偈⑶泶炖旒辈镌菟蠡龈コ种吖剑翊旅呤纤嬖烁娜形泶死湃姓胫⒀弧姹烁跞袅芭浼缙け嘶倘癯接⑸健翊旅呤纤凰姹烁羧庋乒2毡上莨蟹抻竟铀虾∧质竟乃形泶死救浪s、徐征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豫x号黑色桑塔纳轿车沿郏县X镇龙山大道由西向东行至经三路口时,将行人郏县X镇居民董某甲撞伤。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董某甲经郏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于2010年2月24日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联合派出所(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中央诉称,请求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赔偿被害人董某甲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2万元。并提供了郏县中医院治疗单据等5份,计款4808.1元。
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辩称:刘某家属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