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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商丘市X路酷酷网吧门口,盗窃闫××停放在此的雷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被巡逻民警抓获,赃车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闫××的陈述,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电动车拍照,本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又犯盗窃罪,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

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新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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