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凤凰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陶然,河南君友(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创帝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经理。未到庭。
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河南创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创帝实业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公司河南分公司诉称:被告河南创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白沙综合农贸市场时委托原告进行设计,原告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被告后,被告于2008年10月8日向原告出具证明:今有河南创帝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河南分公司设计的白沙综合农贸市场的前期规划设计方案费,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以后建筑图设计费另计费。此后此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方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x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从2008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河南创帝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河南创帝实业有限公司为了建设白沙综合农贸市场时口头委托原告进行设计,双方并未签订合同。原告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被告后,被告于2008年10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证明:今有河南创帝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河南分公司设计的白沙综合农贸市场的前期规划设计方案费,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以后建筑图设计费另计费。此后经原告多次讨要,原告催要该款未果,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创帝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虽是口头的约定,但被告在原告交付工程设计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证明予以确实,故该口头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创帝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公司河南分公司工程设计欠款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河南创帝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公司河南分公司工程设计欠款x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率一年期计算,从2010年7月16日至本判决实际确认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河南创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诉讼中的送达费用共计790元(支付邮寄费40元以及公告费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河南创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先由原告预付款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春生
人民陪审员:李倩
人民陪审员:王昙静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