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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某慰,仙游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⑷噶馨硎@馈ㄒ煞笥猩迸鹿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徐某某及其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7年3月16日起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不合,双方在广州开饭店期间经常因琐事吵闹纠纷;2007年5月20日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殴打原告,2007年5月21日原告从广州市返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已有二年多,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据此,原告于2009年7月15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无好转,双方继续分居,因此,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某辩称,1、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是事实;2、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3、被告于2008年11月向信用社贷款3万元用于还债,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告承担人民币x元;4、如果法院判准离婚,原告应退还部分彩礼人民币x元。

经庭审现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2009年7月15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9月16日,本院以(2009)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0年4月27日,原告以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无好转继续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等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结婚,其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双方无法和睦相处;原告曾经虽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经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以后,双方又分居生活至今未满一年时间。因此,原、被告双方只要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以家庭为重,互让互谅,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下去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因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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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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