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曾用名黄X(系聋哑人),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于2010年9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靳某某,河南创诚(略)事务所(略)。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捧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靳某某,翻译人张玲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乙潜入滑县X乡X村南街路王XX家开的“奇缘新视听”音像门市内,用螺丝刀撬抽屉准备盗窃,被王XX发现,王XX上前抓黄某乙,被告人黄某乙发现后用力将王XX推倒然后逃跑,使王XX撞到电脑桌上,右手撞伤,被告人黄某乙逃跑途中被王XX喊来的刘XX抓住,并扭送。经滑县法医损伤鉴定:王XX右手背肿胀软组织挫伤5X3.5cm,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被害人表示对黄某乙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陈述,证人刘XX、刘一X、黄XX等的证言,伤情照片,损伤鉴定书,收到条,被告人黄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过程中,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黄某乙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被告人黄某乙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乙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乙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乙在缓刑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如有违反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冯建领
审判员王士玲
代理审判员贾佳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祁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