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绥宁县新华书店与袁某某租赁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绥宁县新华书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系绥宁县新华书店的法律顾问。

被告袁某某,男,48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绥宁县新华书店诉被告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锡政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绥宁县绥宁县新华书店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10日原告绥宁县新华书店与被告袁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黄某矿门市部房屋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1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合同终止,乙方应如期返还租赁房。现租赁期届满,乙方至今未退还租赁房屋。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承租的绥宁县新华书店黄某矿门市部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袁某某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0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欲证实原告将黄某矿门市部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1日止,房屋租金为每年1800元。

2、原告绥宁县新华书店于2008年11月5向被告发出的《退房通知书》,欲证实被告袁某某租赁期满未搬出租赁房屋,原告向被告发出退房通知,限被告在2008年11月20日之前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被告的妻子冷之华在退房通知书上签了字。

被告袁某某未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被告袁某某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X号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

2007年10月10日原告绥宁县新华书店将黄某矿门市部房屋租赁给被告袁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1日止,房屋租金每年1800元;租赁期满后,合同终止。租赁到期后,被告袁某某没有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于2008年11月7日向被告发出《退房通知书》要求被告在2008年11月10日之前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将承租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到2009年3月1日,被告袁某某给原告绥宁县新华书店造成房屋租金损失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绥宁县新华书店与被告袁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袁某某在租期限届满后应当将承租的房屋返还给原告绥宁县新华书店。被告袁某某未及时将承租的房屋返还给原告的行为违约,应当承担将承租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因占用原告门面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房屋黄某矿门市部、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高,应当以被告实际占用的时间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承租原告绥宁县新华书店黄某矿乡门市部的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恢复原状。

二、由被告袁某某赔偿原告绥宁县新华书店经济损失6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锡政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某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