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X组与嘉禾县X区征地补偿款拖欠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禾县X组于200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禾县X区暂无存款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提供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8)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肖成忠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