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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X组与嘉禾县X区征地补偿款拖欠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嘉禾县X组与嘉禾县X区征地补偿款拖欠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禾县X组于200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禾县X区暂无存款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提供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8)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肖成忠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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