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又名田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0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8日起诉到本院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8月29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封县X镇县X街金利源超市东门口盗窃李XX银白色世纪鸟牌电动车一辆,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07元。
2、2010年8月31日18时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封县X镇县X街农行门口盗窃孙XX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孙XX、李XX等人的陈述,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被盗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抓获证明,购车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某成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