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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3-07-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获民初字第15号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获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一九四七年六月十六日出生,本县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宏仁,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一九七七年五月十日出生,本县X村农民,住(略)。

原告诉称:被告在开饭店期间,先后两次共借我现金6000元,有被告给我打的欠条为证。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现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6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此款不应由我归还,我不是饭店负责人,只是打工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在承包银河饭店期间,先后两次借原告王某款60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6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如被告赵某在2003年12月30日前能归还原告王某欠款3000元,则原、被告之间此笔6000元债权债务关系全清,否则,被告仍应归还原告6000元欠款。

本案受理费250元,实支费450元,合计700元,原告自愿承担400元,被告承担300元,庭清结。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苗中贵

审判员崔荣献

审判员范春召

二○○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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