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30岁。
被告康某某,男,34岁。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二、双方其他无争执。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要轩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