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广涛,河南汇恒(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赵某甲与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联社)、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郾城推广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广涛,被上诉人郾城农村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郾城推广中心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