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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7日,被告人刘某与本村村民张xx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将张xx打伤。经法医鉴定,张xx伤情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张xx、王1xx、刘1xx、刘2xx、王2xx、赵xx、王3xx的证言、民权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人体损失程度鉴定结论、伤情照片、公证书、协议书、领款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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