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2009年2月24日受理原告彭某某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处分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何碧军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