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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2009年2月24日受理原告彭某某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处分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何碧军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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