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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某与被告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村X号。

被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某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诉讼已无须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审判员周德元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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