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村X号。
被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村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某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诉讼已无须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审判员周德元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