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
被告罗X。
本院受理原告邓XX申请执行被告罗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罗X所有的座落在郴州市X区X路X号香榭丽舍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邓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罗X所有的座落在郴州市X区X路X号香榭丽舍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