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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伯钧,湖南肖某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敬某欠原告罗某某本金x元及利息x元,合计x元。此款,由被告于2008年10月22日前支付x元;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敬某第一次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罗某某可向法院申请对上述全部款项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04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冰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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