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乔某某要求宣告孙玉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乔某某诉称:申请人乔某某与被申请人孙玉华系夫妻关系,孙玉华于2007年1月30日走失,申请人随后向宁陵县公安局逻岗派出所报案。自从被申请人失踪后,申请人多方寻找,均无下落,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经查孙玉华,女,X年X月X日出生,籍贯河南省宁陵县X镇X村委乔某行村X号,与申请人乔某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宁陵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宁陵县公安局逻岗派出所证明1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对孙玉华的叔伯哥孙玉堂的调查笔录1份,以上证据均证明,孙玉华于2007年1月份走失,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4月2日在国家级报纸上发出寻找孙玉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玉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玉华走失已满三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乔某某申请宣告孙玉华失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孙玉华为失踪人;
二、指定乔某某为失踪人孙玉华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建学
审判员余方志
审判员袁冠英
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宋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