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翟XX。
被告张XX,。
原告孙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芳芳独任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诉称,原、被告于198x年经人介绍相识,198x年xx月登记结婚,19xx年x月生育一女孙xx。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由于被告的性格很孤僻,心胸狭隘,经常为了一些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口角,对原告的业余生活进行了无端的猜疑、指责与训斥,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无奈之下,原告分别于2006年、2009年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法院均未判处离婚。之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XX辩称,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原告放弃动迁后分得的房屋,并分割原告名下的股票资金,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月登记结婚,19xx年x月生育一女,取名孙xx。近来,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6年、2009年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不予准许,双方关系未改善。现原告再次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原告名下的股票资金,同时要求原告放弃分割房产,否则不同意离婚。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另查,原告父母的房屋动迁后分得上海市xx等房屋,但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至2009年11月3日,原告名下股票市值为人民币116,154.2元,资金余额人民币19,313.49元,总资金为人民币135,467.6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离婚,但近年来为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不予准许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可予准许。系争的上海市徐汇区X路X号X室等房屋,因产权不明,本案难以处理。原告名下的股票,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离婚。
二、原告名下的股票、资金归原、被告各半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芳芳
书记员章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