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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全某,又名金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全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全某华与被告韩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全某与被告韩某于2003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韩某。因婚前了解较少,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嘴打架,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经常被打的浑身是伤。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女儿韩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自愿与原告离婚,婚生女韩某随我一起生活,要求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直到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5000元要求原告放弃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于一女孩,取名韩某,夫妻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粮食一千余斤折合人民币2000元,存款3000元。共同债权5000元,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全某与被告韩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韩某随被告韩某一起生活,原告全某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孩子抚育费x元整。

三、原告全某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全某自愿负责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某燕

代理审判员邬宇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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