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碛楞乡政府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乙,男,60余岁,系原告父亲。
被告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乙与被告贾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1月在付家焉乡政府领取了《结婚证》结为夫妻,并于2001年生育一男孩,叫高某甲洋,乳名高某甲,现年10周岁,在前石畔学校上小学。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矛盾百出,争吵打架不断,全家人为此苦不堪言。结婚13年来,被告的坏脾气,性格逐渐暴露出来,由起初的夫妻争吵、打架发展到同公公、婆某、弟弟、妹妹的争吵,由次数少到次数多最后发展到三天小吵两天大吵,视我们全家为敌人,形同陌路,到现在家庭关系已恶化到极点,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直到儿子满十八周岁,3、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贾某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随其共同生活,由原告高某甲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满十八周岁。家庭共同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其愿意放弃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甲与被告贾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高某甲洋随被告贾某一起生活,原告高某甲自愿当庭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x元。
三、被告贾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原、被告双方自愿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高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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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燕
代理审判员邬宇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