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xx
被执行人:廊坊市X区xx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廊坊市X区x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廊坊市X区xx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廊坊市X区xx公司的产权需要依据国家规定整体转让,应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廊坊市X区xx公司在相应单位的资金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伟
2011年7月14日
书记员苑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