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平,府谷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海军,府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平与被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海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于2000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儿子,取名刘某。因原告系二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为离婚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现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和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于一男孩,取名刘某。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府谷镇官井X号的旧房一套,2008年在新民盖有住房两间;被告和他人合伙在新民注册的养殖公司一个;家用小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灶具一套、被褥2套、沙发一套,无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刘某随被告刘某乙一起生活。
三、原告自愿承担儿子的抚育费1.7万元及给被告刘某乙的生活困难帮助费29.3万元,共计31万元当庭一次性付清。
四、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位于府谷镇官井X号,房屋产权证字第x号),归被告刘某乙所有,被告在房产过户时,原告刘某甲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五、夫妻其他共同财产归原告刘某甲所有,被告刘某乙自愿放弃分割。
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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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赵某燕
代理审判员邬宇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