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某,女,汉族,64岁,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每月退休工资800余元,原告以自己年老多病,被告不管不问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被告辩称原告每月收入400元,同意每月支付原告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7月8日支付原告柴某某今年扶养费1000元,以后每年支付扶养费2400元,分四次支付,即每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各付6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被告各负担12.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禄东峰
审判员马声亮
审判员江红英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