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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姚某某伙同霍XX、王XX、李XX、凌XX、刘XX(均已判刑)等人多次在本市新华区平煤阳光花苑小区内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阻止住户拉料车辆进院、卸车,强迫业主接受其提供的搬运服务,非法垄断控制平煤阳光花苑小区的装修进料及搬运市场。被告人姚某某于2010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霍XX、李XX、刘XX、张XX证言、被告人姚某某户籍证明、抓获姚某某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搬运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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