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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蔺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蔺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12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昆鹏、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蔺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S333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汝南县X街道办事处粮所门口将行人高某某撞伤后驾驶摩托车逃逸,后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汝南县公安局汝公交认字[2011]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蔺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蔺某甲于2011年10月25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陈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蔺某甲已经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书,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x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肇事方,请求减轻或不追究蔺某甲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蔺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韩某、蔺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张、“汝公交认字[2011]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蔺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蔺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蔺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蔺某甲系过失犯罪,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蔺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国俊

代理审判员游大庆

人民陪审员候春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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