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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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11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

原告白某,女。

被告宋某,男。

被告王某,女。

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白某诉被告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诉称,两被告向其借款6万元,要求被告偿还6万元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朋友。两被告于2011年3月份因做生意缺资金,向两原告借款6万元。两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宋某自愿偿还原告曾某、白某借款五万元五千元整,其余借款五千元原告曾某、白某自愿放弃。此款于2012年2月1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原告曾某、白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彬

二O一二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米青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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