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现役军人,原住湖南省桂阳县X组。
委托代理人朱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系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桂阳县X镇X路X号。
被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广州市客运站列车员,现住郴州市X区X路X号。
案由:离婚。
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朱XX与被告周XX离婚。
二、原告朱XX补偿被告周x元,于2012年1月9日付清。
三、被告周XX将所购买的钻戒一枚、用于结婚所购买的床上用品于2012年1月9日退还给原告朱XX。
四、双方无其它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朱XX自愿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
审判员唐××
人民陪审员段××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