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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阳市飞达金属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本溪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辽阳市飞达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许某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在辽阳市白塔区X街X组X-X号,系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本溪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X街X路X栋。

法定代表人那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高枫,系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1、被告本溪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辽阳飞达金属销售有限公司货款x.66元,此款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可用辽阳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账房屋抵顶欠原告货款,价格以辽阳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被告单位的单价为准)。

二、被告从2008年8月6日起,按179吨钢材,每月每吨支付原告违约金50元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326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663元(原告已垫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宝湖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常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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